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很复杂。对于不同权利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停产损失费用,因为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已经考虑到房屋的非住宅性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产损失费用属于实际经营者。确定停产损失的具体标准因地而异,应当查询当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