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产权证明和土地证明是业主拥有财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土地证明,意味着业主没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2.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房地产所有权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之间没有合法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住宅房地产的购买和交易带来风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