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标准楼(二楼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制砖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件补偿标准仓库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板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和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温室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包括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每栋大门楼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包括压水设备)每只眼睛补偿1000元。农家排水井(包括泵水设备)每只眼睛补偿1.5万元。排水井(包括设备)每只眼睛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每户200元电话移动补贴。有线电视迁移补贴每户300元。每座坟墓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贴(含宅地.配套设施.租金等)每户2万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