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征收造成的搬迁补偿,按住房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600元以下按600元计算。期房安置的,按两次计算,一次支付搬迁费。被征用人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用人自行过渡的,按被征用住房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800元/月以下按800元/月支付。
提供营业额的,被征用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贴。高层安置房屋的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自被征用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确需延长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将从逾期月份起增加,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用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用人在通知房屋安置程序期限内不办理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24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