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一般情况下,政府应当批准续期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还应当批准续期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政府将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经批准的,由国家免费收回。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的所有权由国家免费获得。也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免费收回建筑物。其他附件的所有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外,还应当予以批准。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按照前款规定批准的,由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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