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缺陷,是受让人必须关注的核心。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必须到土地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是否有抵押贷款和司法限制。
2.鉴于是否存在土地所有权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受让人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双方应明确提供相互担保。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