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方式可以追偿债务:
1.谈判方式:如果他人不偿还债务,他可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协商分期还款。这种方法更方便,但没有强制执行的保证。
2.诉讼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债权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诉状、借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另一方还款,另一方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自法院判决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方法有执行保证,但需要很长时间。
3.支付令: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欠款。这种方法成本低,但容易失效,然后转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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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