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免费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人可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应当消除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