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上表现为伪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变更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部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假证券,使非有价证券从零开始变成有价证券。
3.主要要素。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并且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