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伪造的金融机构批准文件是不能使用的,如果计划成立经营机构,就必须要到主管部门去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否则的话,哪怕伪造了一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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