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控制,包括配备公务枪支、配置民用枪支、配置公务枪支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或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正常的枪支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保障,危及未指明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枪支和民用枪支。
(2)客观要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犯罪行为人客观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枪支,出借给他人,造成行为严重后果。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非法使用枪支作为债务质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为理论。
(3)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合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机构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监护和护送人员。合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体育射击枪支、经营性射击场枪支、猎人枪支、野生动物饲养、逮捕单位配备的麻醉枪等。
(4)主观要素的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对于可以依法配备枪支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无权将枪支出借或者出租给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