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的对象是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霸权一方,为非作恶、欺负一方。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启动的行为。组织有共同目的的人,建立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组织,是指在黑社会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规划、指挥、协调组织活动。所谓参与黑社会组织,是指自愿积极参与黑社会组织的行为。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组织实施。领导和积极参与黑社会组织,就构成犯罪。同时,这种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的犯罪,只要组织实施。即领导。组织黑社会组织、组织黑社会组织罪、领导黑社会组织罪、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积极参与黑社会组织罪、积极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同时,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素。本罪必须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即积极参与,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组织。领导;不了解情况,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以构成其他罪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你不知道你是否参加,你应该根据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犯罪的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