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义务依法披露信息的,应当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总额超过50万元的;
(二)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以上;
(三)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连续12个月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占净资产的50%以上;
(五)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的;
(六)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骗取发行批准并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八)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未按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构成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情况下,处罚标准还应当取决于当事人披露的重要信息,以及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但法定量刑范围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