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的要素。该犯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其主要对象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次要对象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个人权利。该犯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的血液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不得将血液作为商品转售,以盈利。《献血法》明确规定,中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强迫他人以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出售血液,即直接违反和破坏上述制度。这种犯罪也直接侵犯了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的一种特殊而宝贵的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区域或水平差异。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因为血液作为商品出售,不可避免地降低血液质量标准,甚至试图逃避血液管理。强迫他人以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出售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人身自由和其他人身权利。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售血液,暴力是指打击或强迫他人,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声誉等手段,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血液销售行为,他人可以是除行为人以外的特定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以外的不特定他人。强迫卖血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牟利动机的控制,将不可避免地忽视上述规定,忽视公共卫生和卖血者的健康,因此应严厉处罚这些血液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该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因此犯罪的建立不符合实际伤害的后果。
(3)主要要素。该犯罪的主要要素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犯罪。该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本单位犯有本罪的,实行两种罚款制度,即对本单位判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然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是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