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国家工作人员。它可以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
(2)主观上,破坏选举罪是故意的。一般来说,为了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它代表了自由行使选举权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为了为自己或亲戚朋友争取选票,有些是为了阻止不满的候选人当选,有些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中国人民领导和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国家政治生活的侵犯,必须依法处罚。
(4)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和代表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