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想得到支持,他必须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照料的证明。如果索赔两名护理人员的费用,还必须提交医疗机构签发的要求两名护理人员的特别证明。因此,当受害人因交通意外而在医院或门诊接受治疗时,如受伤地点影响正常生活,应要求医院签发护理证明书。当然,如果受伤不影响正常生活,医院就不应该被迫出具需要照顾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