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产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法另有规定的录音录像产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除外;

(五)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除外;

(6)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免或者破坏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七)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录音录像产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和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销售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销售这些产品时,知道他们涉嫌侵犯他人的作权。企业不知道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后,根据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情节确定量刑标准。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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