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当事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伤者本人的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和治疗证明确定。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延误的,可以计算到最终残疾评估的前一天。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损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法律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作补贴。
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收入。
(2)没有固定收入,但可以证明过去三年平均收入的人员的工作损失赔偿=过去三年的总收入÷3年÷12个月×工作损失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类似行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