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按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受伤前原工资标准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卡流动银行清单(或工资纳税证明或收入证明)等材料。
1.固定收入。
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取得的工资。但因车祸延误工作而损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上一年度患者的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和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特别是证明患者的固定收入是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不能单独作为鉴定依据,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
包括两种类型的人员,一种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另一种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事故发生前从事某些劳动,其收入可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包括承包经营者、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离职、短期工作、临时工作)、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根据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确定误工日期。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工作日期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颁发的证书或法医鉴定,工作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颁发的休养天数组成,不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者未经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计算工作延误费。车祸造成残疾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车祸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工作延误费,即残疾人决定残疾后不赔偿工作延误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合理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
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自身无劳动收入,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计算退休人员的误工费。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有相关内容。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一个职业的退休人员,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差异如下: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或者明确禁止的,按照原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但新收入低于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进行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如上所述,后者规定,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金额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工资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本条例的规定。由于本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审理赔偿金额。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有特殊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误工减少的患者固定收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