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回复,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具体赔偿程序。
(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结果:
A.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B.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保险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也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交通安全法规定)。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有责任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最终决定权。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各方人员需要等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仅是强制交通保险,即使你没有购买任何机动车保险,如果你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也不可能与负责人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相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