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桂林市荔浦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桂林市荔浦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青山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5477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91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79元/亩到19916元/亩之间。
荔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51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82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56元/亩到19824元/亩之间。
杜莫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0512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36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592元/亩到18368元/亩之间。
修仁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21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533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83元/亩到17533元/亩之间。
大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2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6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66元/亩到17464元/亩之间。
东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923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2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56元/亩到17426元/亩之间。
新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84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39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49元/亩到17396元/亩之间。
马岭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064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387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96元/亩到16387元/亩之间。
双江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00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3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09元/亩到15638元/亩之间。
花篢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88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595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98元/亩到15595元/亩之间。
茶城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01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27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19元/亩到15278元/亩之间。
龙怀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857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2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05元/亩到15220元/亩之间。
蒲芦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494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61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90元/亩到14361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