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记录当事人阅读后的签名和写作日期。

(2)检查文件和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遗失一份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遗失两份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档案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在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签字;婚姻登记人作为宣誓人,并在宣誓人栏签字。

(4)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原件1份(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黑色墨水笔、签名笔、任何内容应重新打印或书写);登记员复印2份后,见证夫妻在3份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按指纹书写日期。离婚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保存,并由婚姻登记处备案。离婚程序的具体处理可以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特别是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实际违法事实的后果进行确定。如果相关情况处理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定义相关事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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