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民法典》中称为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因双方同意而终止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根据《民法典》,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双方的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即配偶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这意味着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因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离婚的意思无效。
3.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承担、子女姓氏是否变更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和处理、共同债务的分担、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