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的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被告的住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士兵,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当婚姻结束时,诉讼离婚是我们结束这段美好关系的一种方式。当然,虽然诉讼离婚在结束这种关系方面非常强大,但它在程序上相当复杂。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证据支持是赢得诉讼的关键。此时,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最终判决对其有利。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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