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