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各种社会关系,所有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早期物业合同也涉及业主第三方,因为业主是第三方,也是合同的直接利益,如果发生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是什么呢?让我们来谈谈这个原因。一般情况下,业主、业主会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但一般情况下,物业建成后,业主会议成立前,需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由于业主会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可能代表业主与业主会议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设单位才能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此时,物业服务合同称为早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早期物业服务合同起着重要作用,是物业从建设到管理顺利联系的关键环节。早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早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的。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存在于业主和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过渡时间内。在实践中,物业销售和业主入住是一个接一个的过程。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时间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业主和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早期物业服务的期限也不确定。但是,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全体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就意味着早期物业管理阶段已经结束,进入正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2)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而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这是因为第一次业主会议尚未召开,业主不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决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现在有必要实施物业管理,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定,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早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拥有物业,是第一个业主,这是建设单位首次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优先权。能够签订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理依据。
(3)早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重要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有一定形式的合同。由于早期物业管理涉及大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本条例要求早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以合同形式提出书面要求,便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和权利,防止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侵犯业主权益,发生争议时也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