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直接关系到其收取标准和业务量。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越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和服务就越高。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方面应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限制,不得乱收费;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受到用户收入水平的限制,也应遵循质量、高价格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是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适应用户的收入水平。应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如果收费标准太高,用户无法承受,也不容易获得用户的支持。相反,如果收费标准太低,物业管理公司将赔偿服务,这违反了市场规则。
第三,高质量、高价格,考虑到各方的利益。服务水平越高,收费标准越高,特殊服务一般高于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商业部门和机构的收费一般较高。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损失越大。
第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无论用户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他们都应该为他们使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他们使用的越多,支付的费用就越多。不同用户根据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收取管理费。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也应符合相关规定。然而,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往往会隐形地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业主一般不知道如何区分,也不知道如何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严重影响业主的重要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