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民征地面积,公示正确后首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计算并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费3300元,绿苗费3000元,附件补偿费7000元)。农村住房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绿苗和地上结构(附件)附件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批准征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每亩定额补偿2.2万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结构(附件)附件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按合同面积分配剩余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再分配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分配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讨论、批准并制定具体分配案件,经80%以上农民同意后方可重新分配。虽然公民在个人意义上失去了作为实物的土地,但他们可以得到折扣赔偿。因此,面对国家建设的公益事业,公民不会因为损失而不愿意配合行政工作。但也有许多法律纠纷建议咨询律师。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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