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2017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263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2、批准时间:2017年3月20日
3、批准用途:商服用地、住宅、公共服务与管理
4、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来安县汊河镇、新安镇、独山乡,面积共:9.6748公顷。
5、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皖政〔2015〕24号文件。汊河镇、新安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41370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20685元/亩;独山乡: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37800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18900元/亩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地面附着物另行补偿)。
6、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