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写了借据,两者之间形成了贷款合同关系。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定期贷款,贷款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借款人在收取后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同意支付利息,或者协议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据上没有关于利息的协议,如果贷款人要求贷款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将不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后,可以参照银行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可以看出,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并按银行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贷款人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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