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属于民事行为,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在私人贷款中,利率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私人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私人贷款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也受到法律保护,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私人贷款双方(包括个人和个人、个人和企业)可以自由约定贷款利息,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将被认定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是一种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践中,借高利贷的人和借高利贷的人实际上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