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1)》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规定,在禁止狩猎区、禁止狩猎期间或者使用禁止工具、狩猎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20多只野生动物非法狩猎;(2)在禁止狩猎区使用禁止工具或禁止方法;(3)在禁止狩猎期间使用禁止工具或禁止狩猎方法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