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将渎职罪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司法实践、协调、警察、公安联合防御人员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立法解释:
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玩忽职守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和各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在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仍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也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下的玩忽职守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