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第一百九十六条作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信用卡(2)使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支付。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收回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两次收集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大量透支,无法归还;(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3)透支后逃跑。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4)逃跑。转移资金,隐瞒财产,逃避还款;(5)使用透支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归还。恶意透支,金额不足1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大;金额不足1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大。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返还的金额或者未返还的金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如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金额较大,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使用伪造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2.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