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1.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所谓的使用。是指使用伪造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欺骗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以及使用伪造信用卡接受信用卡支付和结算的各种服务。所谓的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风格、图案、颜色、印刷、描述、阴影印刷或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假装真实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所谓的无效信用卡,是指不能继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卡和持卡人有效期内停止使用的信用卡,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虚假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所谓虚假使用,是指行为人作为持卡人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4.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三月以上不归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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