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为公务员个人。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购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3)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贿赂的目的。本质非常清楚,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它仍然是故意的。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分,包括自然人实施贿赂的金额标准和单位实施贿赂的金额标准。此时,自然要求的金额标准也有所不同,当然,犯罪也有所不同。此时,自然人和单位不会构成同样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