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58种。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雇主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士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他们通常对野生动物了解不够,对野生动物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认为非法收购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不以此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非法收购他认为不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但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不应以此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