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3)(2011年第18号)的解释: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支付个人财产和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离婚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编辑》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原则赔偿对方。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