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2)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法院在判决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所有权。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