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上,也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的影响、妇女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等方面来看,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比男性弱,社会需要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以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共同财产,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事实上,离婚协议中夫妻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会干涉。
因此,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净身出户的情况。但是,如果法官在诉讼离婚中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他将遵循上述原则。此时,无过错方将得到适当照顾,过错方的财产将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