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减少或者不分割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婚姻关系期间,如果一方因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没有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割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赔偿。当然,一方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不禁止或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