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只对其进行正式审查。在法院依法确认其有效性之前,不能认为其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除法院判决、裁决、调解、仲裁机关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等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件不能直接申请执行,直到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有效性。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