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屋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套房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但是,由于婚后的拆迁,以产权交换的形式获得了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尚未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安置房是个人财产的替代,因此应属于谁的产权是谁的产权。也就是说,这种拆迁安置房在婚后不参与财产分割,原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个人房屋,如果婚后拆迁安置房屋在拆迁后获得安置房屋,但安置房屋与之前拆迁的房屋之间存在差价,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是通过产权交换取得的,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屋作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换句话说,补偿差价的安置房屋仍然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不得分割该财产。
但是,离婚时,由于购买安置房时补偿的差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差额给予的差额。因此,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简言之,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直接拆迁换套房还是补充差价换套房,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后也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