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同关系。根据共同共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共同所有人在共同关系存在期间不得要求共同财产或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能在解除夫妻关系后分割共同财产。
2.请求分割财产有下列主要原因:
(1)一方有隐藏.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2)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3)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无论如何,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