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本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一方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遗产合同中的财产;(4)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