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房屋和抵押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分割: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产权证明是婚前取得的,因此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抵押贷款也是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配偶参与偿还的部分应当返还。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房屋并抵押贷款,但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一条,离婚时未取得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财产分割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如何划分房屋:
一方婚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取得房屋财产权益,取得房产证也是婚前房屋销售合同和后续支付行为,财产属于房屋销售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财产分割或要求赔偿。
4.处理父母参与投资的房屋:
根据《解释(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父母婚前的投资:视为赠与子女,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婚后的投资:除夫妻赠与外,视为另有约定。
5.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名称处理问题:
如果房地产中有孩子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增加第三方,司法实践一般不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接受房屋部分,并告知当事人另一起诉讼。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暂停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分析诉讼。
如果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房屋销售合同上写下双方的名字。因某种原因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的,应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解释,明确写明房屋的投资关系。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进行公证,或请律师帮助过滤,然后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已支付房屋,每人应享有房屋份额等相关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