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私人住房和有产权证书可以上市交易的公共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产权证书颁发的时间来定义。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住房管理政策,住房所有权登记一般是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或转让程序,才能真正获得住房所有权。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这些问题,如果争议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后取得所有权,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视为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