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离婚时夫妻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仅为部分产权,不完全产权,主要是指夫妻按照福利政策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以往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部分产权处置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步进行城市住房改革的通知》,其特点是:
首先,房屋必须购买五年才能出售;
二是原补贴单位在出售时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房屋销售收入按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但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公共住房。由于这类住房涉及中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和员工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际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离婚时双方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