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七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可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3)》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男女父母表示,他们担心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往往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孩子的婚姻上,一般不会与孩子签订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侵犯了父母投资购房的利益。因此,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的,认为父母明确只给子女一方礼物是合理的。大多数人在反馈中同意这一点,认为这种处理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助于解决纠纷。如果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则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更符合实际情况。我们现在也知道了。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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