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除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赠与或公证赠与合同外,不予支持。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即使结婚多年,只要财产没有转让,赠与方也可以取消赠与,离婚财产仍属于赠与方,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